企業失信將入“黑名單”經營狀況10月起須公示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共二十五條,自10月1日起施行。
通過公示保障公平
國務院今年2月批準發布《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同時取消企業年檢制度。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持放管并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有利于通過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競爭。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保護交易相對人和債權人利益。
企業政府均須公示
《條例》要求企業真實、及時公示信息,保障社會公眾特別是交易相對人準確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努力形成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創造良好市場經營環境。
《條例》建立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明確企業年度報告的報送期間、公示程序和公示載體,并把年度報告內容限定為能夠直接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基本信息,而對于企業資產總額等信息,由企業自主選擇是否公示。為便于社會公眾及時了解企業情況,規定企業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條例》建立了政府部門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注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等信息。
將設經營異常名錄
《條例》建立了信用約束機制。設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此外,為鼓勵企業重塑信用,還建立了信用修復制度。
為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責任,《條例》建立了對企業公示信息情況的抽查制度、對企業公示的虛假信息的舉報制度,并設定法律責任。
五大亮點
1、20工作日公示
根據條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
這些信息包括注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對這些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2、定期公示年報
根據條例,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等。年度報告的內容還包括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這一類信息是否向社會公示由企業決定。
條例明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3、隨機搖號抽查
為了保證企業信息的真實、準確,條例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