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信用建設,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本市行政機關信息公開與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對企業經營活動中有關信用的信息進行歸集、公布、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活動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
前款所稱各類企業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企業。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包括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依法授權或者委托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服務,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五條 下列信息記入身份信息系統:
(一) 企業登記注冊的基本情況。
(二) 企業取得的專項行政許可。
(三) 企業的資質等級。
(四) 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的結果。
(五) 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
前款規定的信息包括登記、變更、注銷或者撤銷的內容。
第六條 下列信息記入提示信息系統:
(一) 企業因違法行為受到罰款、沒收和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 企業未通過各類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的。
(三) 行政機關認為應當通報的企業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條 下列信息記入警示信息系統:
(一) 企業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給予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處罰的。
(二) 企業因嚴重違法行為未通過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以及經檢驗被定為未合格等級的。
(三) 企業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罰款、沒收和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 企業因違法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