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個人信用積分對會計從業人員的影響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0號,以下簡稱《公告》),對建立個人職業信用信息建設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在此之前,國家在對建立個人誠信記錄建設提出意見時多次強調信用信息建設的重點人群要定位在律師、會計從業人員、跨級審計人員以及稅務師等人群。可見,這次新下發的《公告》對會計從業人員一定有著非比尋常的影響。
新規將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從明年1月起,涉稅服務人員從事涉稅服務將按照《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以下簡稱《個人信用指標》)積分,并形成個人信用積分。那么,小編今天就帶大家了解一下新發布的《公告》中都有哪些與財務人員相關的重要信息吧!
1.積分方式
(1)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式;
(2)執業記錄部分采取累加計分方式;
(3)不良記錄和納稅記錄部分采取累計扣分方式。
2.積分指標
(1)基礎信息:實名信息報送情況、涉稅專業資格、接受行業自律管理和所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
(2)執業記錄:對應《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中規定的8類涉稅業務;
(3)不良記錄:對應《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的6項違法違規行為和第十五條規定的7項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故意擾亂稅務機關正常辦稅秩序;
(4)納稅記錄:個人依法納稅情況。
當然,了解我們該如何獲得積分以及積分的評判指標后,我們還要重點了解一下積分扣分相關規定,更好地避免因不當行為導致扣分。
3.扣分標準
會計從業人員一旦存在不良記錄,將按照情節輕重的不同扣分,如果同時出現兩項不良記錄,還有可能面臨累計扣分。具體如下:
(1)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造成本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等在個人納稅方面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扣50分;
(2)情節較重的,扣1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單;
(3)情節嚴重的,扣2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單;
(4)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扣5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單。
隨著國家對個人誠信記錄建設的重視越來越多,尤其重視會計人員的個人誠信信息,除卻在設立積分記錄外,在其他方面也設置了相關的規定。例如在會計職稱的考核中就有明確規定,要突出評價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對嚴重失信的會計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制”。在最新修訂的《會計法》中也對因為做假賬,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等行為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做出終身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的規定。
由此可見,雖說個人信用積分目前除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單外,沒有在處罰方面進行其他規定,但單就會計從業人員這方面,我們結合相關內容可以看出,一旦積分過低或是被納入失信名單,對會計從業人員在職稱評定方面有著不小的影響,甚至有可能終身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小編認為,個人信用積分制度是對各位財務人員在從業道德上的一個“長鳴鐘”,能夠時刻提醒會計從業人員應遵循的準則。同時,也將成為會計從業人員在會計行業的一張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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