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海關總署連續發布2018年第177號、178號公告,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實施工作,發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配套執行的《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含通用標準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單項標準),這標志著海關總署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進一步優化和完善。
據悉,為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積極推進全國通關一體化關檢業務深度融合,整合優化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78號),進一步融合產品檢驗檢疫信息,就企業采集范圍、認證企業/失信企業適用管理措施范圍進行了擴充。
比如除《信用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海關還可以采集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下列信息:企業產品檢驗檢疫合格率、國外通報、退運、召回、索賠等情況;因虛假申報導致進口方原產地證書核查,騙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等情況。
據了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配套執行的《海關認證企業標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標準,海關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將企業認定為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和失信企業,其中認證企業分為高級認證企業和一般認證企業。
與此前2014版《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相比,認證企業標準均分為高級認證企業標準和一般認證企業標準,但新標準將每類標準細分為通用認證標準和根據企業經營類別不同而制定的單項認證標準,即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單項標準。
要求認證企業應當同時符合通用認證標準和與其實際情況相符的相應經營類別的單項認證標準。同時,新標準中具體標準分類包括內部控制、財務狀況、守法規范、貿易安全4大類,去掉了2014版中的附加標準,即加分項目,認證標準的賦分規則簡化,更加統一。
分析人士指出,海關總署177、178號兩個公告的出臺,是積極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守信激勵,失信懲戒”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實現了關檢融合改革新海關信用管理的統一,標準和規定更加科學、客觀和符合企業實際,有助于幫助和扶持企業發展,支持更多的企業走出去,以信用管理手段不斷優化進出口營商環境,努力讓誠信守法企業有更多的獲得感。